一、民事诉讼判决后生效后可以和解吗?
可以的,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如果判决还在执行中,并没有执行结束,此时如果当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进行执行。当然,如果其中一方不遵守和解协议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之后也是可以进行和解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组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是原告;与原告相对应的一方,需要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应诉人是被告。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是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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