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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一、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证据规定》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区分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举证期限制度,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的证据可不予接受认可,但鉴于当事人可能的过错或因某些确实存在的客观原因的限制,有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并未在一审结束前提出,如果二审程序再不加以认定,不予以采信,那就有可能导致裁判失衡,有违当事人诉讼机会均等的诉讼理念,也有违司法裁判公正的价值追求,故采取这一措施是有必要的。当然,在这里,“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应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一种是在一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的情形,当然,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是由客观原因所致。

第二种情形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注意:在这里仅指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曾提出过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而在二审程序中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况,而不包括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曾提出过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

二、民事诉讼二审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是指因自身相关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3、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因为自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民事诉讼中,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有两种情况,民事诉讼二审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当事人是指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与自身民事权益相关而引发的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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