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不公没有送达处理决定而且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则行政行为没有成立。
2、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但是却通过其他途径告知了当事人处理决定及其内容,则此只属于程序瑕疵,不会影响到其效力。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这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
当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4、公告送达
这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日即视为送达。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后不会不送达当事人的,就算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躲着不见,按照规定,行政单位也可以以公告这种方式通知当事人,只要公告时间满60天的,就视为通知到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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