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决定书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支持下,对没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我国《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做出的决定。大家可能对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是太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字〔 〕 号
控告人 :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 , 我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
(公安局印)
****年**月** 日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2、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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