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形式调解书范本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调解书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开庭的写为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概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写明双方对事实 没有异议,或者基本上没有意见的情况)。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写明被告人知罪认错和双方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 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条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刑事调解书可以反悔吗
刑事调解书不可以反悔
一般刑事案件,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所以说,刑事案件不能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检察院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时,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能因为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无罪。
少数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诉的,自诉案件的原告是自诉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自诉案件调解的目的是促使自诉人对被告人达成谅解,自诉人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法院则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人可以撤诉结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调解书结案。无论自诉人撤诉或者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人即被认为无罪,自诉人也不可以再次起诉。
自诉案件的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证据证明的事不能调解。如自诉人诉被告人侵占自己的房子,被告人称房子是从自诉人父亲手中买的,有房产证为证。这种情况只能驳回自诉人的起诉,而不能调解。
自诉案件的调解必须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不能容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妻子自诉丈夫重婚,丈夫必须承认错误,保证与第三者断绝不正当关系,才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案件都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自诉人与被告人往往有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促使双方和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刑事调解书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调解事务的一个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署的,所以签署之后立即生效并且不能够后悔。刑事调解书一般出现在自诉案件当中,自诉案件则是需要自己起诉的案件,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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