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裁决延长期限可以吗?
根据《仲裁法》第15条、第75条的规定,由于我国的仲裁协会尚未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因此,《仲裁规则》现阶段是由各个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的暂行性规定,所以,仲裁裁决的作出期限由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机构的不同规定而使该期限有所不同,具体要根据你所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另外,根据《仲裁法》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因此,你可以自行翻看仲裁委员会送达给你的《仲裁规则》,里面就有关于仲裁作出裁决期限的规定。大部分的仲裁机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要求在仲裁庭祖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具体仲裁作出期限和延长期限均需要以你收到的仲裁庭送达给你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为准。
(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综合上面所说的,仲裁庭是属于解决双方争议而临时的组织,对于这个组织一般也是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作出合法的结果,但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的,那么也是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延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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