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1、两者的管辖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涉案的一方当事人向其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对案件受理后,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须要去应诉的;但是通过仲裁委员会而申请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协议的,就是说合同中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是纠纷发生前、发生后涉案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
2、两者中审理者的产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诉讼案件中审判员是会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并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随便涉事当事人自己选择,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当事人则有权申请回避;对于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选定合法的仲裁委员会以外,还需要约定仲裁庭的有关人数和如何构成,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是可以选定仲裁员的。
3、仲裁与诉讼开庭审理上也不同。
法院开庭的一般审理会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的机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则不公开审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审理一般是不公开与社会进行的,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审理的程序以及涉案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也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不会无故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被裁定可以不执行的仲裁裁决从始至终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既然这样的话,其实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也能让人民法院对双方的纠纷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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