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1995年我国《仲裁法》确立了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制度。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行为。(7)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撤销。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而由法院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的制度和程序。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仲裁裁决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是属于司法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后作出的,如果出现仲裁裁决的结果存在异议的,或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的,那么是还可以进行起诉处理,因为审判的效力是大于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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