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 除外。”据此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分为两种,即 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采用“以不公开审理为主、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
三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允许公开进行, 即使当事人达成公开的协议也不得公开进行。
(2)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 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 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 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与报道。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 仲 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开庭审理 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对争议的裁决也应当不公开 宣告。
(3)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
3、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
4、独自性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5、专业性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6、一裁终局制度
综上所述,仲裁案件不像诉讼案件那样,像大多数的诉讼案件都必须要公开审理,除非涉及到个人隐私,但仲裁案件可以说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都不会公开审理,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也没有公开的义务。
延伸阅读:
申请仲裁要多少钱
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吗?
职工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