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裁决后回把双方证据给吗?
不同的证据,需要区别对待。
1、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法院判决后,原件由法院保存,向当事人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2、法院收取证据原件后,必须妥善保管并归档保存,不得将原件交由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确有需要,可以至法院调取复印件,由法院加盖验证章。
(二)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证据,比如当事人持有的房产证、其他证件等,法院是不能收取的,应该在核对无异之后返还给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质证,核对之后,被法院认定为证明案件事实依据的都列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里面。法院给当事人的的判决书就已经对争议事项做出了处理。从一事不再理,和司法最终原则上来讲,为避免重复立案起诉法院必须收回证据原件。
这是法院办案的基本规定。证据原件法院要附卷存档,一般情况下不会退还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要求归还的和一些比较特殊的证据,比如房屋产权证,残疾证和职业的资格证等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要继续使用的证据要必须归还当事人。
对当事人要求归还的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被收回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上诉,一审法院会把所有案卷材料包括证据装在一本卷宗内提交给上级法院。当事人不用重新采集证据或者提供证据。
二、仲裁裁决前发现新证据可否提供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公民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和纠纷后,双方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提起仲裁的方式来维权的,那么无论是仲裁还是在诉讼的过程中都是需要双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在提交证据时也是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否则仲裁的裁决或者诉讼也是会被认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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