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员工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该准备什么资料?
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如果我们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在收到裁决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所主张诉讼请求内容以及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除了上诉之外,我们还需要准备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等等。如果没有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会拒绝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话,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的话,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进行上诉办理。相关的劳动仲裁在裁决的45天内进行裁决,保护这类裁决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后,相关的办案机关应积极的对这类案件进行裁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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