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裁”二字经常出现在司法审查的裁判文书中但是关于“超裁”所包含的内容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界定。从字面意思上“超裁”可以理解为仲裁委员会超越权限作出裁决。仲裁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源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双重授权,如果仲裁裁决缺少上述授权,即构成了超越权限裁决。从法律的授权方面看,超裁是指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仲裁事项不具可仲裁性;从当事人的授权方面,超裁包括没有仲裁协议、仲裁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和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三种情況。综上,超裁事由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仲裁超越法定仲裁范围;二是没有仲裁协议;三是仲裁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四是仲裁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简要分析如下:
因仲裁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因此仲裁范围通常由法律作出强性规定,根据《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之规定,如果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子女抚养权到纷,即使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得仲裁,否则就构成超越法定仲裁范围。我国《仲裁法》第3条还特别规定了不能仲裁的情形:“下列不能仲裁:(一)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权的来源包括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的授权,法律以规定仲裁事项的形式完成了法律的授权,当事人的授权则是以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的意愿、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等内容。当事人之同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仲裁机构;(3)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仲裁协认但是仲裁就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且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同样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4)当事人之间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是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不能确定仲裁机构的,同样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5)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
仲裁协议中重要的一项约定就是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的约定是对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的限制,仲裁委员会只能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范围内仲裁。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仲裁”本身不属于司法的范围之内,它是一个单独的机构做出的公正决定,仲裁解决的是当事人约定了的仲裁事项,如若满足超裁情况,是可以申请取消部分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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