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仲裁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仲裁机构仲裁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对仲裁各阶段起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有以下儿项基本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人不得强迫。
(2)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裁决原则是实现仲裁公正的保障。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是指案件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行为,不仅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这种行为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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