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案件中无法追加第三人,目前现状,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发生,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活动。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权利。因此,仲裁庭追加第三人于法无据。
但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都属于解决民事纠纷程序中的法律制度。不加区别地禁止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势必会影响仲裁法律关系的整体性和仲裁制度的发展。同样,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仲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会引起仲裁程序的混乱,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审理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二、商事仲裁裁决的特点有哪些?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经济仲裁案件中,自己是跟对方签的仲裁协议,所以,仲裁活动开始后追加第3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仲裁裁决结果生效后,如果第三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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