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由法院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
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重新进行仲裁,或者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对于裁定的不予执行是司法部门对于仲裁机构的监督,使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采取的保护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裁决等途径来寻求救济。
在我们国家关于仲裁,普通老百姓了解的比较多的可能是劳动仲裁,但实际上也有一些其他事项,可以到仲裁院进行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之下,也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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