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签订什么形式的合同,其中一般都要有如果出现争议纠纷如何解决的约定。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不外乎有协商、仲裁、诉讼这三种解决方式,其中仲裁是比较重要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当事人协商决定:
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
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
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
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
《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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