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有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 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 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仲裁员有以下几点的职责:
1、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审查,参加仲裁庭活动。
2、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劳动保障争议处理意见。
5、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贯彻执行。
6、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政策解释服务工作。
7、协助书记员做好调解、仲裁文书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处理仲裁裁决案件的主要步骤如下,提交申请书,仲裁庭受理,开庭审理,仲裁调解,下达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主要负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接待处理劳动纠纷的群众,做好相关劳动仲裁政策的解释,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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