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证据条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出充足、确凿的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六种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中的一种情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的法院: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不得对仲裁裁决提出任何变更、无效、撤销等请求。
综上所述,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讨论和表决,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结论性判断后制作裁决书,是一种法律解决途径,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处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裁决的法律后果实行一审终局,非法定条件不得撤销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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