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四、仲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自愿性
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点,即使是以协议管辖为基础的诉讼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
(二)专业性
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也是各行业的专家。这样,就能保证仲裁机构的专业权威性。
(三)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在管辖上,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另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不必具有本国律师的身份,也较诉讼灵活。
(四)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根据规定,本身仲裁裁决书从做出以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期间,并不停止执行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应尽义务,不影响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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