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便自动失去了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未决争议,或者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外国,仲裁协议并不因为仲裁裁决的撤销而必然失效。尽管仲裁裁决被撤销,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仍然应当基于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体现着对仲裁不同的理念和态度。第一种情形属于严格仲裁制,即不论仲裁裁决的撤销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只要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就要重新确定解决方式。如果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就必须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否则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严格仲裁制以保证仲裁的公正与合法为出发点和目标,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但其往往忽略仲裁的独立性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而第二种情形则属于积极仲裁制,即仲裁裁决的撤销不影响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通过已选择的仲裁程序加以解决。积极仲裁制作为当今世界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更加强调仲裁所具有的独立于诉讼的属性,更加尊重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但若将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未了争议,一概规定予以重新仲裁也不免有失偏颇。
1、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3、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在中国,仲裁裁决撤销后仲裁裁决就失效了,从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开始计算,在6个月之内,都可以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员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存在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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