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的效力变更力法依据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规定,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以后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总体上讲,仲裁裁决生效的时间大致有两种类型:是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二是自仲裁裁决书通知当事人之日起生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裁决的拘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所解决之争议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②对仲裁机构和法院的约束力。仲裁裁决作出以后,法院和其他仲裁机构不得受理已由生效裁决所解决的争议事项;
③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义务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裁决的效力变更立法依据是《仲裁法》,送达仲裁机构下发的裁决决定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送达,由仲裁机构将裁决决定直接将受送达人;第二种是留置送达,当接受人拒绝接纳裁决文书时,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最后的方法是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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