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后可以起诉,但是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仲裁裁决作出后,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此时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并且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此时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不会受理。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以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在一般的情况下,是需要开庭进行审理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该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裁决之后,一般情况下按照裁决的结果执行,如果存在特殊的情况可以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裁决的撤销,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适用的情形包括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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