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仲裁裁决的结果当事人双方必须要严格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是指当仲裁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仲裁的种类有哪些?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才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才作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申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仲裁结果执行的效力内容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我国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必须要严格的去执行,因为仲裁裁决的结果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双方都有着约束的作用,如果其中一方有对裁决结果拒不执行的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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