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
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 “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只要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前期羁押的时间是完全可以折抵刑期的,具体能折抵多长时间,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的刑罚,因为刑罚种类也非常多。不过在案件没有最终定罪量刑之前,每个阶段羁押嫌疑人的时间都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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