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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寻衅滋事怎么撤案?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不法分子聚在一起打群架,恶意破坏公共财物,强行拿走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这些都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就属于寻衅滋事是犯法的,当我们遇到这些事,我们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向当地的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诉讼来保护我们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利益的,那么在我国寻衅滋事怎么撤案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立案后的撤案,须由立安机关来决定,涉案人是不可以撤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发第127号令)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在我国寻衅滋事怎么撤案相关内容,涉案方是不能撤案的,除非是证明没有犯法或者受害方不追究我们的刑事责任,如果寻衅滋事情节严重并且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时,我们除了要承担对方的所有医药费等还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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