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和普通司法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法律法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了,对于一些违反各类行政法规和治安规定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较为轻微,后果不够严重,还达不到犯罪的认定标准,这些行为均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该如何理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1957年制定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某些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的规定。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长期以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力惩治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日常行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条例》已无法适应当今复杂的社会需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先后经过了一九五七年的制订建立阶段,一九八六年的新规制订和实施阶段,一九九四年的修正阶段,最后在二零零六年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布实施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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