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数量更多也更普遍,对于情节较为轻微、后果不严重、性质也不算恶劣的行为,一般对当事人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在处罚规定中也涉及到一些时效性的规定,那么,治安处罚法期限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4、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治安处罚法期限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处罚期限和追诉期限两个种类,其中对于罚款处罚的规定期限为15天内缴纳罚款,对于行政拘留的时间一般为15天,在多种处罚合并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时间最高为20天。对于追诉期限,处罚的追诉期为半年,在行为结束后半年没有被查处的按规定就不再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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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