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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属于什么罪?

聚众赌博是违法的,但还是存在很多赌场,以盈利为目的,骗取人民的钱财,破坏社会的治安。相关法律也对这类行为进行了限制处罚。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之间的分别,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属于什么罪?看看法律是如何处罚相关行为的。

一、“盈利为目的”

我国《刑法》第303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可以得知,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无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都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只是单纯的具有娱乐性质的赌博,则不成立赌博罪。

二、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1、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综上所述,如果只是单单开设赌场,一旦运营,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不管实际是否获取利润,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场的人参与赌博,获取钱财,则以赌博罪共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如果在网上建立赌博网站,也是同属于开设赌场罪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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