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的中国,开设一切以盈利为目地的赌场都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一系列相关司法文件中也对开设赌场罪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下面小编我将会针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情形是怎样认定的这一问题整理一些的相关法律信息。
一)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二)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三)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众所周知,在我国,一切与赌博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参与聚众赌博还是自主开设赌场都是直接涉及到犯罪的。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应极力避免触犯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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