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进行信访是一种什么监督?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属于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与政府组织的内部自我监督区分开来。它的驱动力来自于社会,通过人民与政府之间达成的契约进行互动,信访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也更利于实现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制衡。
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信访形式作为公民对政府机关有效的监督检查的一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和要求,如果信访过程中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进行信访,造成了当事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或者经济受到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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