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训诫的法律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违法犯罪,但由于违法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访部门可以对在访过程中有违法言行尚不够行政处罚的访人依法予以训诫。
2、证据规范。承办单位决定对访人训诫应收集相关证据: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报案、证明材料;收缴、扣押访人的相关物证、书证;访人在访中的言行可在接谈笔录中记录由访人确认并签字(访人拒绝签名或捺印的应当由接待民警注明);相关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访人本人的亲笔陈述或悔过书;在场民警或其他证人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据必须具备两项以上。
3、审批。对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访的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到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访的访人予以训诫,由本级公安机关访部门办理,由本局分管访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民警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经审批后方能填具训诫通知书,训诫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机关访专用章。
4、送达。训诫通知书开具后应当场或及时送达访人。送达应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访人及其亲属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也可送达访人的单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会。
5、存档。应建立对非正常访的访人员训诫的档案(包括访人的户籍资料,家庭成员情况,非正常访的地点、单位及次数,非正常访言行的证据,训诫书存档联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并装卷保存。
公安机关训诫的法律依据就是上述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但涉及到犯罪事实严重的,显然是需要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达到立案标准的,还需要进行司法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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