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是一起处罚,而是根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可以看出,共同的违法行为是分别处罚的。公安机关发现共同违法行为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行为人在共同行为中起到何种作用,调查清楚后,应当对行为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共同行为中只是起到教唆、胁迫、诱骗作用的,必须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主要作用的,处罚会必须起辅助作用的人重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发现行为人只是因民间纠纷而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无需进行治安处罚,调解不成功的,才需要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处罚,不能对行为人一起进行处罚,必须对共同的违法行为调查清楚,明确每个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到何种作用,然后再根据起诉的作用,对行为人进行分别处罚,给予的处罚必须与起到的作用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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