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不是法定的案由或罪名,仅是口头说法,不属于法律术语。如果有人打架,可能涉及下列案由或罪名:
一、殴打他人案由
通常是单方面行为,一方打另一方,特指是违法行为,也有相互行为的。殴打他人是行为犯,不需要伤害后果,或者虽然有轻微的伤害后果,但是当事人放弃伤情鉴定的。比如殴打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即便没有伤害后果,调解不成也要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有双方面行为,也有单方面行为。即只有一方伤害另一方也有互相殴打的行为。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构成轻微伤的是治安案件,构成轻伤害以上的为刑事案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即便造成轻微伤或轻伤害(重伤害以上视情决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不应予以治安管理或刑事处罚。
三、寻衅滋事的案由或罪名
无事生非,双方之间没有矛盾纠纷,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或犯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情节不恶劣,影响不大的构成违法。
四、聚众斗殴的罪名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3人以上,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具体的认定还有很多要素,这里只作简单的介绍。
打架斗殴的案由,常见的有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以及聚众斗殴等等,具体根据案情来进行判断,需要定位什么样的案由,因为打架斗殴不是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按钮,只是属于一种口头上的说法。所以在写案由的时候,需要更加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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