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指的是什么?
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公共场所指的是在宾馆,银行,车站,娱乐等的公开的场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是三级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下的四级案由,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实践中,在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毋庸置疑。不过,第三人可能无法确定,可能下落不明,也可能缺乏赔偿能力等因素影响被侵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这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往往就是被侵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当然,这种补充责任有别于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必须对他人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发生侵权损害的情况之下,那么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之下,是需要承担相对的侵权责任的。具体的侵权责任赔偿项目是包括有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比如说有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医疗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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