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是,违反治安管理后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三、治安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五、治安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这部分?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违反治安管理后是要接受治安处罚的,常见的治安处罚方式有罚款,警告,行政拘留等在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有关部门得根据具体的违法情节确定处罚幅度。如果违法行为人有可以被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时,当然不会完全忽略这些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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