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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手机麻将赌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实关于打麻将却涉嫌赌博的这种行为,这和人们现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有着重大的关系,因为普普通通的打个麻将但是一天输上万元这都是有可能的,肯定输掉的人心里面也是非常不舒服的,在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才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对打麻将赌博的高度重视。那么,烟台手机麻将赌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烟台手机麻将赌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备注:不论赌资大小】

2、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参与者不满十人,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处罚:

(一)人均赌资不满1000元的,属于“麻将娱乐”,不予处罚;

(二)人均赌资1000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人均赌资3000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四)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开棋牌室的朋友就要注意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二、赌博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是以列举式的方式来说明本罪的客观表现。即只要行为人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就可以构成赌博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烟台市政府也是根据打麻将的时候人均赌资来判定赌博的,只是目前关于对打麻将的具体赌资只是有部分省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打麻将动辄高达上万元的这种情况还很多,所以也是需要国家在打麻将涉嫌赌博的这一块加大惩处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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