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控告状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7********,汉族,中专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市**区**房**栋**号,现住**市**区**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0月30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2月15日被**自治区**县公安局抓获,临时寄押于**县看守所;2018年2月25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3月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某某、被害人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及女友辛某某租赁**市**区建设路口**楼**开店,因悬挂店面广告招牌事宜,与同租赁**15楼的**公寓方多次沟通无果。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将店面广告招牌自行安装在15楼电梯口。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及女友辛某某发现店面广告招牌被损坏,调取物业监控后,认为与**公寓的人员有关,被告人周某某即与被害人**公寓店长助理岳某某进行了联系。2017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认为没有得到**公寓方应给的答复,携带棒球棍,来到**楼**公寓前台讨要说法,后与**公寓员工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用棒球棍敲砸**公寓前台柜台台面,赶走一名拟入住**公寓的顾客,徒手与被害人岳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二人互殴,被害人岳某某被打伤。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岳某某所受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岳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62050元,取得了被害人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6、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某某
2018年5月10日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属于违法犯罪,情节恶劣到一定程度的,会被公安机关立案。经过充分调查确定犯罪事实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在递交的寻衅滋事控告状中,需要对认定的寻衅滋事事实、违反刑法条文及检察院量刑意见等写清楚,这份公诉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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