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我国,对于大家的作用都是不一样儿意的,因为宪法,它所规定的权利,都是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样的她也规定了一些义务是公民必须要遵循的。但是普通老百姓实际上对此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哪些?
一、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广泛与集中
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行使状态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通过产生法律效力的宪法产生了制宪权的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时的任务的权力——修宪权。修宪权的长期存在从侧面表明了制宪权的长期存在性。
3、依赖与独立
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依赖性。
当一群体被赋予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权力以后,该群体便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他们在制定那些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时必须是独立的。这种独立能确保其权力行使的公正。然而独立之后有一次体现依赖。这是指独立制定出来的条文规则要有赖于公众的认可才能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才能够组成宪法。
首先最主要的权利,也就是平等权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其次,就还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实际上这是一种政治方面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一些其他的权利,比如说受教育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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