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首要组成部分。按照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规划,《民法典》的立法构成中包括民法总则、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此种立法体系是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使得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民法典”上述内在结构的构成体系来看,凡被纳入民法典分编的各单行法,在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颁行前均应属于民法总则的下位法,而不是民法总则的特别法。在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这三大民商事基本法中,只有公司法属于民法总则和未来民法典的特别法而不是下位法。
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体系中包括了侵权责任制度,其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形态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而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该款中的“法律”,相对于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而言指的是“法外法”,而不是被民法典其他分编之部门法所涵盖的“法内法”。最为典型的立法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是民法总则的下位法,但其他涉及侵权责任制度的“法外法”又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此即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
二、侵权责任编中列举的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编采取列举性立法体例来界别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都对侵权制度进行了设计,按照民法总则的立法总则,其是民法的基础。而侵权责任法是具体的一部法律,其应该是民法总则的下位法。两者互相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很多,包括消除影响、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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