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作为处理民事问题的基本法,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而其中关于代理的分类的内容也就十分重要。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民法总则中代理分类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那么,我国的民法总则代理分类的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由于各国关于代理的理论基础、立法模式、种类和具体内容并不相同,国际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问题。绝大多数国家区分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外部关系和代理权分别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但做法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对代理权的法律适用,各国有以下不同做法:
(2)适用主要交易合同的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
(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居所地法;
(5)适用代理权实施地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二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什么?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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