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我们国家非常的重要,对我们的生活也非常的重要。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宪法就是其他任何法律的基础。所以宪法对于我们也非常的重要。我们对于宪法了解的其实还是非常的少。那么对于宪法我们有没有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宪法适用现在社会的原因是什么?
适用现状原因
1.司法解释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7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后又在1986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一些理论界的人士便以这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做出了宪法不宜在审判实践中引用的结论。对于这两个司法解释能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已有学者作了深入的分析,此不累述。
2.对法律适用规则的错误认识
我国的宪法学教科书中几乎都谈到,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有学者便得出结论,由于宪法规范的这些特点使其无法作为判案的依据。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在司法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原则可以进行处理,即像立法者那样,用一般的规则来处理案件。实际上我们怎可以认为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就得出其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呢?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审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基本原则也是一些原则性和概括性很强的规范。
关于宪法监督的概念,理论界争论不一。在我国,宪法适用与宪法监督并不指同一层次的概念。宪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宪法处理案件的活动。而我国的宪法监督实施机关是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属于立法上的监督权,立法上的监督一般不涉及具体个案,不属于宪法的适用,更不能以立法上的监督来代替司法上的适用,况且立法监督也代替不了司法适用。[12]
3.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有人依现行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得出宪法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结论,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理应包括宪法在内,宪法也是法的一个部门之-.
4.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
传统上认为宪法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应由具体的部门法加以贯彻实施,宪法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在审判中加以适用。其实,宪法也是法,法的最终效力体现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宪法是对国家权力的归属、行使予以规范的根本大法。虽然有部门法对其贯彻、实施,然而,作为根本大法应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而部门法难以保障的时候,宪法理所应当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对于宪法适用现在社会的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一共可以在四个方面来回答。其中大家就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我们国家规定了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所以说对于其他的法律来说如果有解释不清楚的地方其实最后都可以参考宪法来进行正确的判断。可想而知宪法有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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