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合法权益在哪里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民作为民事行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会受到一定的制约。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
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民法总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针对的主体都是民事活动的行为人,也是民法总则的立法依据,而在民法总则当中对胎儿的利益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并且对监护范围进行了扩大,也明确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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