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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一个公司宣告破产的话是肯定需要对其财产进行清算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人清算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那么民法总则法人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规定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理解

民法总则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

破产能力亦即破产的主体资格,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对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自然人破产是世界破产制度的基础和起点,但我国立法机关考虑到自然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以破产为手段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并未确立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关于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问题,我国未颁布统一适用于法人的破产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营利法人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法人,即我国并非所有的营利法人均具有破产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但该法为企业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作出开放性的规定,即“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及合伙企业破产能力。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并未作出破产清算适用于全部法人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法人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难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消灭主体资格,民法通则存在的上述问题已不适应社会的日益发展。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规定公益法人有破产能力,同时对某些类型法人的破产能力予以限制或排除,如俄国排除国有企业、机关及宗教的破产能力。民法总则为企业之外的其他法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作出一般性规定,将法人纳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明确所有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必须进行破产清算,赋予了所有法人破产能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合并或者分立的,其他的法人破产时必须进行清算。其次就是清算的时候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一些营业活动。可能大家对于某个地方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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