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恪守宪法精神原则。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其内在的基本精神。宪法精神并不是完全的抽象物,它一般都是通过宪法基本原则这一载体表现出来的,而且这些原则不因时代的变迁而受到影响。因此,宪法解释活动必须始终恪守并维护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而不能与之相悖。否则,宪法的权威、法制的统一就都无法维持。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是维系国家宪法制度的基础。因此,恪守宪法精神是宪法解释的首要原则。
二是适应社会需要原则。
众所周知,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逻辑基础在于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宪法解释将丧失其存在的正当性。当然,适应社会需要也是有限制的,这一限制就是上述恪守宪法精神原则。换言之,在遵循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宪法解释不必拘泥于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而是可以按照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其作出灵活的解释,以满足社会变迁对宪法规范的要求。适应、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不仅是宪法解释的使命,更是其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是遵循法定程序原则。
一切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合乎法定程序,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宪法解释作为宪法解释主体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专门活动,同样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宪法解释程序的设定,不仅能够规范、制约宪法解释权的行使,而且也是确保宪法解释权合理运作的有效措施。因此,任何不按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宪法解释都是无效的。一般来说,宪法解释需要经过提起、审议和公布三道程序。
四是系统整体解释原则。
任何一部宪法都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内容、条文、结构之间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因此,宪法解释机关在对一项宪法规范进行解释时,不能孤立地进行,而要将这项规范置于宪法系统之下,综合考虑宪法的精神、原则以及这项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以整体的观点来阐明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从一定意义上说,系统整体解释原则本身也是宪法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它的功能就在于维护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避免宪法规范相互矛盾。
②有助于通过有说服力的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③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与共识,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
⑤有助于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宪法的立法和解释权都是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因为宪法上的很多规定都是比较抽象化的,在人们难以理解或者更好的普及宪法精神的过程中,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对于我国的宪法细则进行详细的解释。最起码民众自身是要知道宪法其实并非束之高阁不被使用的,社会各个领域的正常秩序都离不开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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