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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清算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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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欣欣向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经济实体相互竞争摩擦,为市场经济做出自己的贡献。市场竞争中有繁盛也有衰亡,总会有不幸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了解民法典规定法人清算程序是什么。

一、法人清算定义

法人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法人发生终止原因时,即要停止实现目的事业的积极活动,开始进入清算程序。法人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依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清算组及清算法人清算组亦称清算人,系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取得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意思表示。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后,虽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仍被允许实施。所以,法律上将以清算组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法人清算法人

(2)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法,因法人终止的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法人在被依法撤销时,清算组成员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选任;在任意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法人意思机关充任或选任;法人破产时,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依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若有不正当行为或不能胜任清算事务的,可由选任者解任。

(3)清算组的权利与义务。清算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代表清算法人起诉应诉;清查法人账目和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各种费用;申请破产;申办法人注销登记。

二、法人清算程序

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清算时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具有以下职权:

1、了结现务,即了结法人于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

2、收取债权。

3、清偿债务。

4、移交剩余财产。

5、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所以说,法人清算要区分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区别,而无论前后者,只要法人终结了,就应按照民法典规定法人清算程序来成立清算组进行相关的现务和债权清算,整个程序包括了以上五个具体的部分。若是这些还不能解决您的法律疑惑,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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