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第五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许多普遍概念和一般性特征。例如,成文宪法通常使用国家、主权、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政府、选举、监督等概念,规定保障人权、维护主权、规范公权、构建政府、法律效力等内容。我国宪法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既具有宪法的一般普遍特征,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此次宪法修改对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整体而言,我国宪法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产物,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宪法作为我国社会上的根本大法,在制定上和实施中具有相应的特征和规定。规定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我国的宪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执行,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起点进行相应的判罚和解读,为我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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