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民法对大家来说应该都不是特别的陌生,因为实际上平时生活中民法调整着我们的民事权利主体义务关系,我国最近新出台了民法总则,大家都想了解一新民法总则149条在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民法总则第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更多相关法律法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相关法文释义
1、第146条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本条为新创条文,对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予以规定。虚伪表示是指假的意思表示,双方都知道这个行为不生效且不会使它生效。
(2)本条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区别,该条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真实的。虚伪表示的目的可能是规避公法上的义务,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低售价规避税费,或规避司法上的义务、法院的强制执行,规避金融管制。
(3)审判实践中对违反常识、违反社会生活经验的意思表示应注意识别是否为虚伪表示,法官应恰当行使释明权,防止虚假诉讼。
2、本法第147至151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这些都属于可撤销合同,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区别在于,仅可撤销不再可变更。
3、第149条欺诈的主体增加了“第三人”。
4、第150条统一规定了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这是立法的重大改变。
5、第151条把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合二为一,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是主观要件,造成了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是客观要件,这也是法律上的重大制度设计的变更。
首先民法总则中第149条的规定是关于第三人欺诈的规定,具体内容指的是如果是第三人欺诈的事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从事的一些法律行为,并且对方当时也明知道当时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的行为,像这种行为是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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