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即将被废止。我国的民法总则是一部起到统筹作用的总则编,对于民事活动相关行为进行了很多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合法和谐发展,而且民法总则中有很多的亮点非常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于亮点的解读和理解,其中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尤为引人注目,不仅有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的解读还有多方面深层次的理解。新编的《民法典》十六条的内容同样是《民法总则》十六条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
1、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的理解
1、【理解1】以法律的形式对胎儿是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予以确认。
《民法总则》作为我国的民法典,从法律位阶的角度上看,属于法律层面,其法律效力最高。以法律的形式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予以确定,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
2、【理解2】“视为”一词表明胎儿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
视为在常用语中的解释是将一个事物看作是另一个事物。这也就意味着,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上,法律是否定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将没有出生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3、【理解3】重点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从法律条文本身看,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行为都是让胎儿纯获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胎儿在作为纯获利的受益对象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新形式的纯获利行为出现时,根据这一条做出扩大解释,最终胎儿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4、【理解4】强调胎儿必须是“活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消于死亡,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时间是人自生到死的时间,所以,“活着”是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的前提,如果连“活着”这个条件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根本就不存在。这一点不仅适用于胎儿,还适用于一般自然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可以有多方面的理解,可以理解为民法总则确定了胎儿的民事能力更能体现法律是有权威性的,也可以理解为主要目的是保护胎儿的基本利益等等,总之想要对民法总则第16条的内容有更多的解读和理解,需要先知道其内容再结合其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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