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基本上承担公司对外实施行为后所带来的各种后果,但是法定代表在风险之前也享受着各种管理公司并获得利益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在民法总则的规制下才能称之为合法,那么,民法总则对法定代表的规定有什么?
一、民法总则对法定代表的规定有什么?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相对于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我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大多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内选定,然后再在公司章程里明确。另外,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若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看来,我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似乎可以存在多中选一。尽管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多项选择,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可以是数人分别代表或共同代表;德国规定董事会集体代表公司。但就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法定单一制即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体,要让这个社会组织体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必须要赋予其相应的组织架构即公司化的治理结构。一般来说,目前我国公司的治理架构由股东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会)组成。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和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等代表活动,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来看,法定代表人不是“人”,是一个机关。从对外代表公司从事公司经营这一点来看,法定代表人又是一个真实的人。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内容涉及到公司利益,为职务行为;否则为个人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所产生法律义务的履行主体是公司而非自然人本人,则为职务行为。
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内部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在现实中,不能因法定代表人的改变就改变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事实。这一点与民事代理颇为相似,只不过民事代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代理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是基于法人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其实可以将法定代表看作是整体公司的一种缩影,只要是公司的行为必然会与法定代表产生不可割裂的法律关系,而法定代表的任意行为也是反过来可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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