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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由于种种原因不便办理某些业务时,往往请他人代理,比如离婚诉讼、劳动仲裁等。代理是很常见的民事法律活动,在分类上面,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表见代理。在这种体系下,代理人是没有实际代理权的。那么,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须行为人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综上所述,鉴于代理活动的重要性,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代理做出了规定。根据民法总则表见代理方面的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第三人认为其具备代理权的,由于善意而建立民事关系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些也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所以民法总则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相对善意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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